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晓健,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马维,女,汉族,现住址不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刘晓健、马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31日审结。该案(2011)河商初第324号民事判决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晓健、马维共有的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刘晓健、马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牟传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