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自己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吴海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