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41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海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龚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万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万嘉印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万嘉印务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万嘉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80000元的货物或等值财产。
二、被执行人安徽万嘉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