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898号罪犯阿司艳木·阿不都热苏,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伊宁县人,文化程度大专,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西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司艳木·阿不都热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起于2007年6月27日至于2022年6月2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37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1年5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司艳木·阿不都热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阿司艳木·阿不都热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司艳木·阿不都热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