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308号

钱某某与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某,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钱某某。被告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国华

审 判 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