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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法执字第235号

张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现在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张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房屋折价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孙某某在单位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留的,本裁定自在先扣留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牟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