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76号原告葛山鹰。被告许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山鹰诉被告许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山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山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东篱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
葛山鹰与许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76号原告葛山鹰。被告许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山鹰诉被告许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山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山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东篱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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