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二初字第849号原告冀州市明金春暖气片厂。法定代表人张铭洲,董事长。被告唐山鸿远盛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凯通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明金春暖气片厂与被告唐山鸿远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凯通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明金春暖气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5元,保全费4870元,共计10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凤计
审 判 员 李春密
代理
审判员 郝彦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乃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