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单县棉纺织厂职工,住单县南城办事处棉纺织厂家属院8号楼。身份证号码:372925196203107721。被告冯某,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单县棉纺织厂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92519560702003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石长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房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