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229号 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汪桂轩,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俊,该联社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东文,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蔡自英,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东文、蔡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审 判 员 柳翠红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