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685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殷晋予。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路 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