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518号罪犯梅国彪,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国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国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02分。另查明,罪犯梅国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尚未履行,四川省安岳县姚市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其家庭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梅国彪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梅国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
审判员 马 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洁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