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1079号
原告:许少帅,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杜敬飞,五河县新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德美,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少帅诉被告姜德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少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少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泽涵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