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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许少帅与姜德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少帅,姜德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1079号

原告:许少帅,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杜敬飞,五河县新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德美,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少帅诉被告姜德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少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少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泽涵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