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850号申请人吴庆全。申请人张义花。被执行人张元吉。被执行人胡永刚。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吴庆全、张义花与被执行人张元吉、胡永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民三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杨书坤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庆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