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1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住所地全椒县港口路10号。
负责人:高庆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锐,该行员工。
被告:程有水。
被告:韦昌飞。
被告:刘永松。
被告: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诉被告程有水、韦昌飞、刘永松、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霖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