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宁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学生。被执行人杨小平,又名杨平平,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农民。王永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03)宁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杨小平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10935.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平服刑期满后就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家,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宁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份决定用司法救助基金救助申请人王永强3300元。现该款已被王永强领取,剩余案件款因被执行人杨小平外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县人民法院(2003)宁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杨小平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军
审判员 张鸿鹏
审判员 李复宗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