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庄立平,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职工。居民身份号码:372801196410260634。被执行人王善军,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职工。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6711120215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商初字第87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方园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