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一终字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司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
上诉人李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8748元,退还上诉人李某甲。
审 判 长 张国忠
审 判 员 陈铁军
代理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