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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一终字455号

沈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沈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一终字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司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

上诉人李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8748元,退还上诉人李某甲。

审 判 长  张国忠

审 判 员  陈铁军

代理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