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杨某。被告栗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青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逯向前 搜索“”
杨某与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杨某。被告栗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青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逯向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