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90号
原告:芜湖申汇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柳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璐,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艾科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建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申汇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艾科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申汇科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申汇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晔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