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06号罪犯王宇阳,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现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宇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于2012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宇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积极17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宇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宇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乐群
审 判 员 王康喜
代理
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