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44-2号
申请人:刘世鸿,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单鲁刚,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刘世鸿与被申请人单鲁刚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世鸿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单鲁刚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单鲁刚在齐河县的工资1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