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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644-2号

刘世鸿与单鲁刚票据追索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刘世鸿,单鲁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44-2号

申请人:刘世鸿,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单鲁刚,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刘世鸿与被申请人单鲁刚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世鸿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单鲁刚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单鲁刚在齐河县的工资1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