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824号
原告:王某,西安市莲湖区表盘厂退休职工。
被告:唐某,陕西轻工设计院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化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