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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618号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施新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施新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18号

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中泰都市花苑4楼。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施新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施新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新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