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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209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31)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自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