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南皮县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乌马营镇大坊子村。法定代表人林建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秀明、何洪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冉立勉。委托代理人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皮县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冉立勉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皮县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皮县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皮县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