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蔡示永,住河北省。委托代理人张敏杰。被告沈阳市辰宇建设集团建筑总公司。别搞沈阳市辰宇建设集团建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455元。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彦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