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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412号

蔡示永与沈阳市辰宇建设集团建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示永;沈阳市辰宇建设集团建筑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蔡示永,住河北省。委托代理人张敏杰。被告沈阳市辰宇建设集团建筑总公司。别搞沈阳市辰宇建设集团建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455元。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彦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