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49号罪犯王武威,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西安市长安区,汉族,现在陕西省户县看守所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户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武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户县看守所于2012年7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武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共获得积极6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武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武威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乐群
审 判 员 王康喜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