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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49号

王武威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武威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49号罪犯王武威,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西安市长安区,汉族,现在陕西省户县看守所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户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武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户县看守所于2012年7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武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共获得积极6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武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武威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乐群

审 判 员  王康喜

代理

审判员  李时忠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