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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182号

邹立群与邹祖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立群,邹祖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182号

申请执行人:邹立群,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百两桥2组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04087356。

被执行人:邹祖盛,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林房11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108107313。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75号邹立群与邹祖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其房产在另案中拍卖,本案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邹祖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邹立群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