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182号
申请执行人:邹立群,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百两桥2组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04087356。
被执行人:邹祖盛,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林房11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108107313。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75号邹立群与邹祖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其房产在另案中拍卖,本案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邹祖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邹立群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