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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36号

汪发银与程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发银,程令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36号

原告:汪发银。

被告:程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发银诉被告程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发银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要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卫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黄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