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36号
原告:汪发银。
被告:程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发银诉被告程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发银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要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卫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黄 琳 更多数据:
汪发银与程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36号
原告:汪发银。
被告:程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发银诉被告程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发银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要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卫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黄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