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632号申请人张立超。被执行人郝敬伟、陈洪海。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张立超与被执行人郝敬伟、陈洪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民三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杨书坤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
张立超与郝敬伟、陈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632号申请人张立超。被执行人郝敬伟、陈洪海。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张立超与被执行人郝敬伟、陈洪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乐民三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杨书坤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