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姚根华。
被告:杨甲德。
原告姚根华诉被告杨甲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根华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根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根华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