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038号
原告:芜湖市华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海。
被告:盛长义,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华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盛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华瑞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华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晔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