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530号罪犯肖坤泽,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金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坤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3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9月1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坤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2分。另查明,罪犯肖坤泽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尚未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坤泽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坤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
审判员 马 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洁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