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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张香平与被告邯郸市极磊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香平,邯郸市极磊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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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张香平。系复兴区百花商场商户。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极磊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518号。法定代表人程文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夏亚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平与被告邯郸市极磊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颜玲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葛扬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