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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特字第2号

梁志强、邵兵诉梁继红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当事人
梁志强,邵兵,梁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梁志强,男,1933年1月5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工机械厂住宅4-2-201号。

申请人:邵兵,女,1938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申请人梁志强。

被

申请人:梁继红,女,1960年8月1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景山路2-21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志强、邵兵诉被申请人梁继红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志强、邵兵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志强、邵兵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金吉浩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