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633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前锋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前锋四组)。诉讼代表人篙东桥。委托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长安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篙西省。被告付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锋四组诉被告篙西省、付红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前锋四组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锋四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