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军志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平于2012年7月12日经协商与申请执行人刘军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军志11000元,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蓝民初第9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审 判 员 许宏刚
代理
审判员 潘西社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小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