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被告宫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超担负。
审判员 崔长根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丽坤
李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被告宫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超担负。
审判员 崔长根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