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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96号

李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李某。被告宫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超担负。

审判员  崔长根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