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522号罪犯唐智,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金堂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3日、2011年4月3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6479号、(2011)成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8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
审判员 马 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洁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