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刚,男。委托代理人张发存,男。被执行人王文彤,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3.9万元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彤所有的房屋。
二、依法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文彤68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其相应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或投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成岗
审判员 :张碧敬
审判员 :韩幼文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