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负责人张宇,行长。被告谢琼,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黄衡泌,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鼎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拥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诉被告谢琼、黄衡泌、被告自贡市鼎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琼、黄衡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杨小英
人民陪审员 朱元波
审 判 员 杨小英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牟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