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江某某,农民。被告杨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建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慧娟 来源:百度“”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江某某,农民。被告杨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建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