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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132号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江某某,农民。被告杨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建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