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郭塞明,陕西省子长县人民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任建平,男,汉族,1959年5月18日出生。被告于济春,别名于计春,无业。被告郑元梅,别名郑芙蓉,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塞明与被告于济春、郑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塞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塞明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济春、郑元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塞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余国庆
审 判 员 赵耀世
代理
审判员 徐 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