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商初字第127号原告王海军,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现住。被告米兴楼,男,汉族,现住寿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米兴楼拖欠运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志彪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永红(校对人:安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