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713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邵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社保工资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71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