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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427号

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嘉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