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嘉琦 来源:百度“”
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嘉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