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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钱商初字第72号

赵阿军与陈兴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阿军,陈兴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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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商初字第72号

原告:赵阿军。

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张伟。

被告:陈兴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阿军诉被告陈兴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兴贤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阿军撤回对被告陈兴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赵阿军负担。

审判员  沈金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