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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454号

史权、贺菊兰与XX民、第三人王某某、王某甲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史权,贺菊兰,XX民,王某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454号原告史权。原告贺菊兰。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利。被告XX民。第三人王某某,系XX民之女。第三人王某甲,系XX民之女。法定代理人XX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权、贺菊兰诉被告XX民、第三人王某某、王某甲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权、贺菊兰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权、贺菊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权、贺菊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93元,减半收取996.5元,由原告史权、贺菊兰承担。

审 判 长  薛建涛助理

审判员  李晓军

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