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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44号

贺朋涛、贺列岐与王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朋涛;贺列岐;王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贺朋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贺列岐,男,民族、职业同上,系贺朋涛之父。被执行人王兆华,又名王地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贺朋涛、贺列岐与王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兆华给付贺朋涛、贺列岐人民币15000元,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审 判 员  许宏刚

代理

审判员  潘西社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小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