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贺朋涛,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贺列岐,男,民族、职业同上,系贺朋涛之父。被执行人王兆华,又名王地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贺朋涛、贺列岐与王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兆华给付贺朋涛、贺列岐人民币15000元,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审 判 员 许宏刚
代理
审判员 潘西社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小芸 更多数据: